中医复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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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医复兴研究小组章程(草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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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3-30 21:46:4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中医复兴研究小组章程(草案)

  二十多年来,官方中医逐渐西化,民间中医惨遭打压,西方医学完全主导中国医疗健康事业,导致病人越来越多、发病率越来越高、国家医保支出成倍增长,人民的健康状况不但没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改善,反而随着西方医学越发展而变得每况愈下。中国医学已经走到了不得不面临重新选择道路的历史节点。何去何从,在于我们今天的选择。
  近两年来,中医各界人士积极响应国家号召,为了实现中医药振兴发展和全民健康,推进健康中国行动,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,大家纷纷寻求中国医学发展的正确道路,探索传统中医应当如何更好地服务中国百姓、守护中华民族健康。大家提出了各种观点、目标、方法、途径等,革新之说,不止一端,在国家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之际,全国形成了关于中医复兴的大讨论。因此,《中医复兴论坛》顺应天时,倡议成立中医复兴研究小组。

第一章    

第一条   中医复兴研究小组是由志同道合的民间中医、官方中医、中医爱好者、支持中医复兴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,基于网络平台临时聚合的兴趣小组,非实体社会团体组织。
第二条   小组的宗旨:以复兴中医和传统文化为主要目标,以实现文化自信和全民健康为最终愿景,以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根本原则,共同研究促进。
第三条 小组以《中医复兴论坛》网站和中医复兴研究系列微信群为主要研究交流场所。
第四条  小组坚持拥党爱国、遵纪守法的根本原则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二章 研究范围

第五条   小组的研究范围:
(一)、完善中医复兴理论,探索有效的中医复兴路径,为中医复兴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;
(二)、探索恢复中医个性化教育传承方式,鼓励师承与自学成才,探索其他民间中医传承模式;组织民间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医药人才,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、人才培养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;
(三)、研究和探索中医药文化普及与舆论宣传的新模式,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普教育,推广中医药文化,宣传中医养生知识,反对和批判伪科学;
(四)、组建中医理论研究(院)所,组织开展传统中医理论研究,传承创新中医理论,为中医的普及与复兴提供理论支撑和舆论导向;组建中医药研究(院)所,抢救、发掘、整理民间有效特色医术、药方,并研究将其成果转化;组建中医疑难病研究(院)所,集思广益,逐个攻克各种疑难杂症;
(五)、鼓励组员组建民间中医药企业,协助民间中医的智力成果转化,服务更广大人群;鼓励组员组建民间中医门诊、医馆连锁企业,推进民间中医诊疗普及;鼓励组员组建民间中医康养、康旅企业,鼓励开展中医康养、康旅业务,以及开办中医养生机构,传播中医康养文化;中医复兴研究小组鼓励实业兴医,为各相关研究院所、机构、团队、企业、组员提供力所能力的支援;
(六)、研究其他与中医复兴相关的问题。

第三章 组员

第六条  拥护小组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中医复兴研究小组:
(一)拥护小组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认可中医,热爱中医药,支持中医复兴的,经一位以上组员介绍,可申请成为组员。第七条   组员加入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报名表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身份证;
2.相关职业证书或证明;
(三)由小组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颁发组员电子认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八条 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小组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小组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优先得到小组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及研发、推广的新技术、新成果;
(五)退出自由。
第九条 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小组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小组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小组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与小组的活动,完成小组委托的工作。
第十条  组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除名。
第十一条   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组员资格: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小组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组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二条   组员退会、自动丧失组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小组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三条   小组置备组员名册,对组员情况进行记载。组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组员名册,并向组员公告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 组员代表大会
第十四条   组员代表大会是中医复兴研究小组的决策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小组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   组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一次。
召开组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组员代表。
第十六条   经理事会或者30名以上的组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组员代表大会。临时组员代表大会由组长主持。组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组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十七条   组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组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组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组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组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组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组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第十八条   理事会是组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组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小组开展工作,对组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19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理事应该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严格遵守小组章程,执行小组决议;
(二)在组织与参与小组的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成绩的组员;
(三)在中医药行业学术或管理及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组员;
(四)热心小组工作,有精力,有能力处理小组事务的组员;
(五)能够完成小组委托的工作,反映组员的意见和要求;
(六)积极参加并配合小组的各项活动。
第十九条  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组员共同提名,经组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组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和组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(三)根据组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
第二十条   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小组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组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一条  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小组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组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第二十二条 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组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组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组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与组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组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  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人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
第二十六条 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
第二十七条   经组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组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  负责人
第二十八条   小组负责人包括组长1名,副组长4名,秘书长1名。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二十九条   小组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三十条   组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组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组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类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决定。组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组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一条  副组长、秘书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四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二条  组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决议并发布给相关人员。

第五章 其他条款

第三十三条   小组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及相关制度和文件。小组建立健全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、资料、信息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
第三十四条   小组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三十五条  小组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六条 小组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三十七条 小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八条 小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组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第三十九条   对小组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组员代表大会审议,经组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条 小组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组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  小组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  小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中医复兴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四十三条  本章程经2022     日第一届组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  
第四十四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小组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  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(草案起草人:李太云,20211-2月第一稿,2021.9.10第二稿,2022.2.28第三稿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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